中国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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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订立争议及解决措施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粤港澳大湾区逐步建设,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充满新活力与新动能。海关总署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为31.54 万亿元,比2018年增长3.4%(图1)。

图1 2010—2019年中国货物贸易总额及增长率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针对外贸过程的研究有助于推动经济稳定增长、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外贸易的过程可分解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完成,最重要且最需要关注的就是合同订立部分。鉴于此,本文通过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条款所涉及的主要条款与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为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合作订立条款时提供参考借鉴。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一项国际贸易业务的开端,是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必不可少的单据。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物与品质条款。合同标的物条款,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卖商品的名称。它没有统一格式,既可以在合同序言中表达,也可以单独列出。而品质条款,是商品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

(2)数量和包装条款。数量条款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来表示货物的重量、长度、面积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完整的数量条款至少包含量值和计量单位两个内容。而包装条款是指有效保护商品的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根据商品的特性,使用适当的材料或容器,将商品加以包封并进行装潢和加印标志。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商品单价和总值两项,但不同贸易术语价格构成不同。例如,FOB术语为成本价;CFR术语为成本价加运费;CIF术语为成本价加保险费加运费。

(4)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条款。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条款所存在的主要争议

2.1 合同主体合法性争议

合同条款由缔约人合意而成,由合同主体承受合同条款产生权利义务,加上主体适合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 (进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笔玉米合同,总值20万美元,FOB A地区,目的港是B地区 (因乙将货物转售给B地区商人),付款方式为D/A远期120天办理托收。

甲公司按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货物后,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手续,银行委托我国A地区某商业银行代收乙公司货款。单据到A地区后,但该乙公司已宣布破产,并由我国A地区破产管理处接管。此时,甲公司查核乙公司在当地注册有限资本仅为30万元人民币,因此甲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2.2 合同条款完整性争议

上文陈述了合同所需涉及的主要条款,但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合同条款的缺失,这就需要对合同条款完整性进行必要的甄别。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完备合同模板。

案例二:丙公司在2020年5月1日与C地区丁商家签订国际买卖合同,向其出口大豆6吨,每吨5000美元,合同总额3万美元。2020年5月8日,丙公司与D地区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大豆6吨,每吨4000美元。2020年6月1日,丙付清全部货款,C地区丁商家提货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D地区戊公司出口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戊公司并未检查货物直接出口,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3 不可抗力免责性争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的可能性远大于买方,供应商为尽可能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总希望将不可抗力的情形规定得越多越好,将不可抗力的定义规定得越宽越好。

案例三:E地区买家和F地区卖家订立服装销售合同,买家由于服装洗涤后布料缩水严重而收到顾客的投诉,故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并要求对此进行处理。但卖方并未对此进行任何答复。

此案中,遭遇来自第三方的不可抗力,并不能构成合同一方免责的理由。CISG第79条第2款对第三方违约导致的免责情形进行严格界定,在第三方违约导致合同方不得不违约时,合同方若想免责,除了证明自己遭遇不可抗力的同时,还必须证实第三方也遭遇到与其相同的不可抗力,否则该合同方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