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托“汇金 18 号”逾 4 亿踩雷始末:已提资
2021 年 4 月 1 日,赫美小贷母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赫美集团 ",股票简称 *ST 赫美,))公告表示,2018 年初,受借款人不良还款率和行业市场影响,助贷业务中的借款人回款日益减少,1 月开始,赫美小贷未再向外贸信托转付代为收回的款项。截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赫美小贷就合作协议项下已收回的款项未按期转付给外贸信托的资金为 4.4 亿元。
而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2019 年 6 月份,外贸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赫美小贷向外贸信托支付截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应转付而未转付的 " 汇金 18 号 " 借款人还款 4.43 亿元。
但是,外贸信托相关负责人 2021 年 4 月 8 日对经济观察报记者回应表示,公司一直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目前正在进行资产保全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以投资人身份向外贸信托客服人员咨询 " 汇金 18 号 " 是否延期兑付时,该客服人员回应表示:" 截至目前,个人客户都已经清算完成资金的兑付分配了。目前仅是公司内部资金运作与赫美小贷存在合作资金清算,不牵涉外部客户的利益收益的问题。"
如果目前该产品正处在资产保全阶段,且赫美小贷仍未将 4.4 亿元未支付给外贸信托,但是按照外贸信托客服人员说法 " 汇金 18 号 " 目前已经完成清算分配,那么外贸信托是否存在 " 刚性兑付 " 行为呢?对此,上述外贸信托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项目不良已合法合规转移,向监管报备了。
" 踩雷 " 逾 4 亿元
据外贸信托官网介绍," 汇金 18 号 " 成立日期为 2015 年 2 月 11 日,预计到期日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产品类别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用方式为消费金融。最晚的是第 27 期,成立于 2018 年 1 月,每期规模数千万元到 2 亿元之间,信托期限均为两年,预期收益率为 7.0%/ 年以上。
赫美集团在公告中称,该产品外贸信托实则为助贷方,通过赫美小贷进行放款。2018 年初,赫美小贷未转付代为收回的款项后,经协商,外贸信托提议由赫美集团为双方业务合作出具相关承诺,并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签署《承诺函》。
《承诺函》约定,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向外贸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在 2015 年 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信托有效期内,使得赫美小贷继续运作、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敦促其按照约定履行在信托计划项下承担的增信义务。如其未能履行时,将向其提供足够资金或取得外部贷款以保障信托计划资产安全。
赫美集团在公告中也表示,《承诺函》签署后,赫美集团自身受国家信贷政策调整、经营管理和市场影响陷入资金困难局面,故而无法根据《承诺函》约定内容履行。
直至 2021 年 1 月 5 日,赫美集团披露,因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浙商银行 ")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深圳中院 ")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 10 时至 12 月 4 日 10 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 51% 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该拍卖被阳江市阿凡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 200 万元竞得。
但是,因外贸信托提出书面异议,深圳中院受理审查后裁定撤销此前拍卖结果。
此外,据记者了解,当赫美小贷未转付代为收回的款项后,赫美集团也无法履行《承诺函》内容进行偿付,2019 年 6 月 4 日,外贸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赫美小贷向外贸信托支付截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应转付而未转付的 " 汇金 18 号 " 借款人还款 4.43 亿元及相关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诉求赫美集团承担《承诺函》的义务。
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指出了外贸信托在风控上存在的一处漏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赫美集团出具《承诺函》时,赫美小贷公司未转付金额已经达到上亿元,外贸信托公司应当意识到《承诺函》的内容属于可能对赫美集团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赫美集团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外贸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查了赫美集团的相关公司决议,或赫美集团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相关《承诺函》对赫美集团不发生担保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