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外贸企业身陷骗税旋涡,如何从“假自营、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将贵金属伪装成电子产品等贵金属制品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近期,一起享受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含铂金电子产品骗税案再次引起关注,除案件案值高、链条长以外,借具有出口资质的外贸公司以“假自营、真代理”形式骗税成为该案的突出特点。在实践中,大型外贸企业,甚至国企、央企因“假自营、真代理”卷入骗税案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是否构成骗税,被利用的外贸企业应该如何解脱罪责?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一、贵金属出口骗税案层出不穷,“假自营、真代理”身影频现
自贵金属出口政策调整以来,利用政策差异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就开始相继出现。而随着骗税人员的“专业化”和作案手段的更新升级,近几年贵金属出口骗税的案件更加多见。
在众多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中,无论是农产品循环出口骗税案件还是贵金属出口骗税案件,借助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以“假自营、真代理”形式骗税的案件非常多见。如在本文前言中提到的含铂金电子产品骗税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外贸公司“假自营、真代理”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在该案中,张某某控制的两家电子企业将产品当作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借助具有出口资质的某外贸公司以“假自营、真代理”形式,将低价的电子产品高价出口给境外公司,而后再由“地下钱庄”将“洗”到境外的钱作为外汇支付给外贸公司,最后由外贸公司完成退税。显而易见,在这起骗税案中,外贸公司成为了张某某等人骗税的工具。而实践中,大型外贸企业,甚至国企、央企被骗税分子利用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贵金属制品骗税案件的多发使得“贵金属制品”成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眼中与骗税高度相关的敏感词汇,而“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模式更容易引起税局和公安机关的警觉,那么贵金属制品出口为何会与骗税呈现高度关联,“假自营、真代理”又因何让人谈之色变呢?
二、政策差异与“假自营、真代理”的隐蔽性诱发贵金属出口骗税
(一)退税政策差异是引发贵金属骗税案的制度原因
贵金属一直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于贵金属出口的退税政策逐步收紧,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等文件相继取消了白银、黄金、铂金、钯等贵金属的出口退税。与此同时,对于经过深加工制作的电路零件等贵金属制品,却仍然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在此政策差异下,以白银、黄金等贵金属为主要原料,经过简单加工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额增长异常,实质上就是利用了政策差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当前,贵金属与贵金属制品退税政策差异依然存在,不法人员借此差异,采取各种手段将贵金属伪装成贵金属制品申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因而贵金属骗税案件多有发生。
(二)外贸企业以“假自营、真代理”获利为骗税活动提供便利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在骗税案件中,采用“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实际上就是某些本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主体为实现骗税目的,利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资质申报出口退税,如此,相关人员便可“躲藏”在外贸企业身后进行不法操作。通常而言,“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下骗税案件中的外贸企业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由此就可以使得骗税行为不易被海关、税局怀疑,骗税活动能够更加隐蔽进行。这也是“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下骗税案件通常案值巨大的主要原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资质可以说是一种“稀缺资源”,在“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下,外贸企业可以凭借其出口退税的资质实现营利、创汇等目的,相较而言,该种业务模式比真自营更能够便捷、高效地获取经济利益,因而不少外贸公司在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较低的情况下从事了“假自营、真代理”业务,这在客观上为骗税活动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