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下中国的应对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在继承并改革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规则后,成为全球贸易治理的最主要平台,作为解决WTO成员国(地区)之间贸易摩擦的争端解决机制深受成员国的信赖和支持。美国作为WTO的主导者,曾是争端解决机制积极拥护者和使用者,然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贸易保护主义愈发激烈,尤其是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一味强调美国是世界多边贸易机制的“受害者”,在与成员国产生贸易摩擦过程中,绕开WTO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解决贸易争端,并连续阻挠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的人员遴选,导致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半瘫痪状态。美国此举严重影响世界多边贸易的自由与便利,给全球经济的稳定造成严重的冲击。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贡献
WTO成立24年以来,对世界贸易格局、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的核心法律机制,首要目的是迅速解决各成员国在WTO相关协定下因权利和义务发生的贸易争端,在保证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上发挥关键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强调规则而非实力[1]”的原则,有效维护了各成员在WTO协定下的公平,其贡献是:
1.制约了单边主义
多边体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基本的规则制度。在多边体制下,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保护申诉方的权利,同时也担有保护被诉方权利的责任,当某一成员寻求纠正损害其利益或权利的情形时,不得以其国内法单方面作为采取贸易调查的依据[2],应援用WTO相关规则,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在争端解决机构没有做出被诉方是否违反有关协定、是否使申-诉方的利益丧失或受损前,申诉方不得单方面做出贸易裁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多边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及单边贸易措施的实施,避免了某些成员国因经济实力不足而遭受经济大国在政治或经济上的胁迫和制裁行为。据WTO官方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处理的最新情况见表。
表 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处理情况案件状态贸易争端数量(件)占案件总量(%)处理中的案件 198 38.08已获得解决的争端案件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处理 165 31.73磋商 108 20.77仲裁 12 2.31贸易报复 11 2.12补偿谈判 26 5.00
从数据来看,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有62%得到解决。在已获解决的案件中有51%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处理解决,33%经过双方磋商解决。对于裁决未被执行的争端案件,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双方进行补偿谈判和同意受害方采取贸易报复等措施作为解决办法。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案件解决中遵循“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对裁决的任一程序,只有参与成员“一致反对,才能否决”。因此,经济实力强大的成员国难以依仗自身经济强势采取“一票否决权”来阻碍和逃避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
2.保护了争端案件相关成员的实质利益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第10条第2款规定,任何WTO成员只要与争端涉及的措施或协议有实质利益,在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后,即可作为第三方介入案件的审理。
第三方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制度之一。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争端案件时,需要当事方进行繁重的举证和复杂的诉讼程序[3],耗费巨额人力、物力和财力。当案件相关成员限于自身资源或出于其他利益的考量,无法或不愿负担如此昂贵的诉讼成本,便可选择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争端解决。这样既可以节省资源和成本,又无需承担败诉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实质利益。成员以第三方参与争端案件,可以为案件提供大量的资料和信息,使专家组能够了解到更加真实的案件背景。听取来自各方的观点后,专家组在做出裁决时更加谨慎,考虑更加周全,兼顾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实现裁决的公平、公正。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第三方制度是其参与争端案件的重要保障,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缺少熟知WTO法律专家,很难单独提起申诉[4]。但作为第三方介入案件,不但花费的时间和金钱较少,而且可以积累参与争端解决的宝贵经验。发展中国家通过在案件解决过程中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增加在国际贸易体制中的话语权;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起步较早,出口的产品和出口的国家相对较多,由此在对外贸易中产生的贸易争端也更多。纵使发达国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逐一对其他成员国提起申诉,不仅对国内经济造成压力,而且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因此,为节省时间的同时维护自身利益,发达国家在贸易争端未损害其核心利益时,更倾向于通过第三方制度参与争端案件解决。